第三四八章 万民书之裁

msp; 既然有先例可循,而且是昭律中明文确认过的,那么再以较为广泛一点的范围来适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不过太子府提出这样的解决措施,不代表太子府就可以直接剥夺他人的爵位。

  爵位制说得严重一些,在商君变法以后,就是大昭的强盛之本。

  因此无论是它的授予还是剥夺,都有一套极为缜密的程序,而且对此的监察也极为严格。

  昭国对于爵位的重视程度是自上而下的,对于地方上士卒的任何一级爵位的授予,都要军法官与士卒当地的县级、乡级,乃至里中各级的再三确认,任何一点上出现问题,都将受到非常严酷的惩罚。

  与此相对的,对哪怕是第一级爵位的剥夺,也不能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一句话就予以制裁。

  太子府作为一个概念上有开府之权,但实质上没有真正管辖权的机构,当然也没有这样的权力。

  为了保证军功爵的严谨与公正,大昭军功爵的授予与剥夺都由独立的机构掌管,而且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由于军功爵的授予一般都与军功相连,因而爵位的授予是由国尉署,及其各级下属机构掌管。

  而爵位的剥夺往往牵涉到违法,因此剥夺一权受廷尉署管辖。

  与大昭其他的机构相同,这两项直接关切到军功爵制的权力也要受到强有力的监管。

  而监管它们的机构,就是丞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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