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回:能工巧匠,故地重游
注1:军器监:历朝历代都对武器生产的管理进行严格管理,像弩、甲、矛等兵器,严禁民间生产,违规者处以流刑乃至死刑。全国的工匠都为政府编制。为了保障制造水准,凡是新被政府纳入编制(新上番)的工匠,军器监都有组织两年的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前往上番作坊。即使是熟练工匠也要接受一年一考核,凡是对军器生产有重大革新贡献的人都要给给予奖励。
唐朝是继承隋朝的各项制度,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建立军器监,主管甲弩的生产和修缮。监(正四品)丞(正七品)各一人,分别主管甲坊和弩坊。
下设机构为: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纳矛槊、弓矢、排弩、刃镞、杂作及工匠。监作二人。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贞观六年,改弓弩署为弩坊署,甲铠署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纳甲胄、浸绳、筋角、杂作及工匠。监作二人。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这些机构人员主要负责督造武器,制定各种考核措施、惩罚措施等。武器监造完成后,就需要进行存储,存储期间,武器需要保养、需要防止被偷盗、需要检查武器建造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