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发福利

除了众人皆知的“剃发令”,也下达了不许妇女缠足的禁令,禁令严到什么程度?

  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清太宗皇太极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违令者重治其罪。

  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朝廷下诏,所生女子禁缠足。

  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朝廷又进一步严令,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孝庄太后也曾下谕旨:“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而且,这一谕旨被悬挂在清宫的神武门内,浩然醒目。

  康熙元年,也就在顺治十七年之后的第二年,刚继位没多久的玄烨皇帝下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见《菽园赘谈》)女子如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交刑部处置。情节严重者责四十大板,流徙十年。

  但结果如何?

  清廷三令五申之下,非但没能根除民间根深蒂固的缠足恶习,反而缠足也引起了清廷宫中女子的热爱,奈何碍于清廷祖训,于是制造出了一种花盆底鞋(旗鞋)效仿缠足。

  后来甚至出现了“男降女不降”之说。缠足常被认为是对抗满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正因此,妇女缠足在清代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中国的缠足始于五代的南唐。

  那个亡国。之君李后主治国无能,撰写诗词和驾驭宫女的能耐倒是超级的棒。“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述说了多少“往事已成空,还如一梦中”,只有“垂泪对宫娥”。

  他发明的宫女缠足,使女足纤巧弯曲如一勾新月,飘飘荡荡如月里嫦娥。被无耻的文人与拍马的宵小借助“三从四德”演绎得登峰造极,睁着眼睛说瞎话,把一双双被摧残得骨裂指断,惨不忍睹的烂足,论证出了“七美”、“七准”一系列的新意与美感,误导和压迫后代子孙错误了宋、元、明、清四个朝代,足足一千余年。

  可惜,他们不知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的残酷。

  陆远害怕,害怕远东帝国走了大清的老路。原本是为了破除民间恶行,到最后激起民变,怕到时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所以他没有在第一时间立法对“男人蓄发,女人缠足”这两条民间习俗加以严令禁止,只能从学校教育,从帝国公报等渠道加以灌输并不停劝解。

  这里不得不提一个人:陈童晟。

  陈童晟是最早在制衣工坊启用女工的,也是最早洞悉出陆远等人真实意图的。他明白陆远没有将“男人不蓄发,女人不缠足”这两条列入法条的苦衷,而且从李灵珊的地位上就体会到了陆远等人对于女性的态度。

  故此,陈童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第一个开始在制衣工坊中对缠足和未缠足的女性雇员进行区别对待,而且收效极好。

  他所用的招数很简单,缠足者月薪低,工作时间长,并且不得增加薪资,除非自行解放双脚。

  非缠足者则反之。

  简而言之即是利诱。用肉眼看得见的好处来利诱这些女性来主动解放自己的双脚,可以说陈童晟此法与郑纪花银子买男人们脑袋上的头发且不允许再留发髻是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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