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

br />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内政部。三、财政部。四、陆军部。五、海军部。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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